日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云南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将在全省农村地区推动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切实解决偏远农村地区群众“购药远、购药难、购药贵”的问题,打通农村药品供应“最后一公里”。
《方案》规定,“农村便民药柜”的设置主体为具有配送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设置主体承担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作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药品经营活动在农村的延伸,“农村便民药柜”可以在该零售连锁企业未设药店的行政村或自然村销售药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要满足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药柜经营人员健康状况等符合有关要求,所经营的药品须由设置药柜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配送,有统一的标识并悬挂在便民药柜的醒目位置等条件。
《方案》强调,“农村便民药柜”经营品种原则上为常温保存的非处方药,各地经营品种目录由各州、市局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惠、符合当地群众用药习惯的要求遴选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协同建立工作台账,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每年对所设置的“农村便民药柜”绩效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报告给所在地县级食药监管部门。
《方案》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依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资格而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