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此次上调价格的项目包括诊察费、护理费和病房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并规定最高限价,各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可以在最高限价基础上适当下浮。手术费按现行标准上浮20%,治疗费按现行标准上浮6%,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按现行标准上浮20%。同时,检验费按现行标准降低6%,磁共振扫描和CT扫描均按现行标准降低20%。
《通知》要求,手术费、治疗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检验费、CT和磁共振检查价格由试点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根据省定现行标准和上述调整幅度核定当地具体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按现行标准上浮的项目不得突破规定的上浮幅度。
《通知》要求,对于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补偿仍不足80%的县(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磁共振扫描和CT扫描价格降低幅度作适度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但按现行标准下降幅度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