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费比例提高10% 但调整后医保待遇不变 不增加个人负担 广州市人社局昨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拟调整的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计算方法:根据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的变化,将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比例在原比例基础上同步增加10%。 由此算出的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计算结果,与原测算结果一致。因此,新标准既没有额外增加个人及财政的负担,又确保参保人享受到的医保待遇不变。 一句话提示:虽然上调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但由于基数发生变化在先,因此参保人交的钱不增加,相应的政府补贴也相差不大,医保待遇也并未降低。参保人不用担心“多交钱”或“待遇降”啦!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冉冉 通讯员穗人社宣 调整从何而来?缴费基数发生变化 广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一直是根据“上上年度全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上年度全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出来的。 但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从2014年起就不再公布“全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全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改为公布“全市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为确保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从而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市人社部门根据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的变化,而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调整前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变化 前 原基数=(上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 后 新基数=(上上年度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 按新口径计算 2016年新基数=(42954.6元+17662.80元)÷2≈30309元 缴费多还是少了?个人缴费不增加 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调整,将涉及“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2项。按新标准,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比例在原比例基础上同步增加10%,即个人缴费比例由0.5%上调为0.55%,财政补贴比例由1.2%上调为1.32%。 对比调整前后,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仅约相差1元。几乎可实现个人缴费不增加,且医保待遇没变化。 调整前后“个人缴费标准”变化 前 2015年个人缴费(含大中专院校学生)=2015年基数×0.5%=30468×0.5%=152元(不含从化) 预测2016年缴费基数将提高10%,即30468×110%=33514元,因此—— 2016年个人缴费(含大中专院校学生)=2016年基数×0.5%=33514元×0.5%=168元(不含从化) 后 2016年个人缴费(含大中专院校学生)=2016年基数×0.55%=30309×0.55%=167元(不含从化) 另:2016年从化个人缴费(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2016年全市个人缴费×80%=167×80%=134元 为何“筹资标准上调,个人负担未加重”? 这是由于调整筹资标准计算方法不改变原政策设计,不额外增加个人及财政的负担。市人社局解释,根据规定,广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按照动态筹资标准设定,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标准按照3:7的比例确定。 按照原统计口径预测,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比2015年增长约10%,但按新口径计算出来的新缴费基数只与2015年原统计口径基本持平。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制度可持续发展,需根据新的统计口径,重新测算确定新的筹资比例。 经测算,按照新缴费基数计算,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比例在原比例基础上同步增加10%,即调整为个人0.55%,财政1.32%。新个人缴费标准=新缴费基数×0.55%;新财政补贴标准=新缴费基数×1.32%。 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按新的计算方法,筹资标准计算结果与原测算结果一致,没有额外增加个人及财政的负担。调整后,财政补贴占筹资总额约70%,与原来所定分担比例3:7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