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建民营,即村卫生站房屋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备由地方财政或村集体负责,由乡村医生来执业,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通知规定,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要建设一个公建民营的村卫生站,服务人口少于1000人的行政村可与邻村合并设置一个村卫生站。建设完成的标准化村卫生站,产权归政府或村集体所有,法人代表由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执业人员按自愿原则竞聘上岗,按服务人口配置。村卫生站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室和药房。通知还对村卫生站室内布局、室内指引、外观装饰和标志标牌等作出规定。
本报讯 (特约记者王 慧 通讯员史明丽)日前,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发改委、财政厅下发通知,要求自2015年起,各地在3年内完成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