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韩璐5月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或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或200元/月。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2400元/年或200元/月的限额扣除,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扣除。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应保证续保,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以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
据了解,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3类,分别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