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贯穿于药物发展的始终,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一般在药品上市后进行。如今我国在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同时逐步完善药物警戒制度。”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基本药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整体的药物警戒工作还面临着不少挑战,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其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更值得关注。当前,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的参与度不高,而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警戒制度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完善药物警戒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现状职责虽明晰企业参与度不高
我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作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并且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
据了解,目前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已经实现了所有病例的在线报告。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表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监测数据是风险信号的主要来源,根据这些信号,国家食药监总局可以采取责令停止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药品再评价,责令修改标签、说明书等干预措施来防控风险。“目前,信息系统里注册用户共有31万个,其中生产企业用户占到3%,与医疗机构相比,生产企业的总量相对较小。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搜集、监测、评价等企业未积极参与,有时甚至还消极对待。”宋华琳指出。
“截至2016年,整个数据库里的数据总量达到了1000万份,2017年的总量应该会达到1200万份,数据总量与国际水平比较接近。从报告来源看,2016年的数据中,实际只有1.4%是来自生产企业的。而且,绝大多数病例报告是来自跨国公司的报告,国内企业的报告数量非常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基本药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原因主客观因素并存处罚力度有待提高
为何企业没有成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主力军?究其主观原因,宋华琳认为,主要是由于企业缺乏风险意识,缺乏不良反应监测的意识。“一般而言,企业更注重产品生命周期较前阶段的工作,包括研发、生产、销售,而较少关注上市后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重视市场效益,将风险防范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
客观来讲,这也与企业获得不良反应的信息不畅有关系。“信息可以来自本企业销售部门、消费者个人、医疗单位、经销商。销售部门直接面对的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通常会自己上报,不愿再费事向供货商和生产厂家反馈情况,这就导致生产企业掌握不到药品不良反应的第一手资料,只能少报告或零报告。”宋华琳解释道。另一方面,报告不良反应后,会使得监管部门对企业,特别是对相关品种加以关注、加强监管。企业为逃避监管,也许会选择瞒报或消极对待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药品管理法》并未对不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责的企业规定罚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81号)规定了对不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责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罚则,例如,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针对现有的罚则,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建议,“监管部门可以提高处罚数额,增强震慑力,倒逼企业履行职责。”
期许完善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谈及未来我国药物警戒工作的发展方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基本药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历史上一直是以被动监测为主,“我们将会在被动监测的基础上扩展增加主动监测的方式,最后形成二者并行的状况。同时,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还将借鉴FDA的经验,充分借助医疗数据资源,到‘十三五’末期,在全国建立300家医疗机构作为哨点医院,利用技术手段的变化来充实药物警戒平台的数据量。”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要推进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药物警戒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很重要的职责。“在制度建设方面,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就是要求企业落实其主体责任。”该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中一共提出八大项要求,其中前五项都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出的,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获知的所有不良反应、及时报告不良反应、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承担药物警戒主体责任等。
“国内4000余家企业的规模、能力及水平是不一致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所有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建立自己的药物警戒体系,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人来承担此项工作,但是责任依旧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这就进一步强化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主体责任。”该负责人强调。
王晨光表示,药物不良反应一般在药物使用过程中发现,通常是由医院、医师、患者以及有关人员报告给国家和地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企业如果发现有不良反应,也应当及时按规定上报,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在药物使用过程中,使用者或患者如果发现不良反应,一般都会及时上报。如果在使用环节已经发生了不良反应,并且已有上报,而企业隐瞒不报或不配合调查的才会涉及处罚的问题,此时应当严肃处理并给予处罚。不良反应的信息并不仅仅由企业掌握,因此,只要建立全方位且健全的药物不良反应上报评价体系,企业便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