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总局:5月-10月,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全国查!
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2018年第4号〕》。
▍全国范围,查医药商业贿赂
这个今年4月10日挂牌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决定,自2018年5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此次执法行动,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
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
▍重点领域、重点行为被锁定
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重点查处领域:药品(医疗器械)购销、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重点查处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为期5个月的集中整治,开始了。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重点查处,根据以往工商部门公布的案例,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
▍重点一:违规推广的CSO公司
2017年12月,上海工商管理局检查总队公布了一份对泰凌医药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布了在药品推广销售过程中,泰凌的药代用费用促药品销量。该费用以“会务费”、“推广费”等名义出账后由在职医药代表以会议赞助、科室聚餐、赠送礼品等形式兑付等行为。最后被定性为商业贿赂。
据了解,这家公司是在大陆地区设立的负责推广销售药品的主体,通过自身及关联公司推广销售自产药品和代理药品,即CSO公司。
同一时间点,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因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开展学术会议的过程中外出旅游,被上海工商处罚。这也是家CSO公司。
▍重点二:输送利益,获得医院药品、耗材的独家配送权
2017年7月,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洛阳市工商局查处了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洛阳一家商业公司以承担医院贷款利息为条件,和医院签订了为期10年的“互惠互利”协定。
按照协议约定,在有效期内这家医院不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采购药品及耗材。
最终,洛阳工商判定,商业公司和医院签订的独家配送药品及耗材的协议,排挤了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权利,属于行贿、涉嫌犯罪。
▍重点三: 药企隐蔽的兑付方法
2017年12月,上海市工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中美上海施贵宝,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给目标医院的科室主任支付,往返英国伦敦的商务舱机票费用5万元余元。
期间,这个科室采购了药企的6种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2万余元。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被查实,除没收违法所得,还被处以罚款。
据了解,现在市场一线推广,大多数企业将每盒药品兑付给医生的“提成”降的很低;外资药企在公司层面,甚至做到了消灭带金销售——如果药代出于压力,选择兑费,那是个人行为。
明面上看,费用开路的方法已经不是主流,但较为隐蔽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还是存在。这也是此次集中整治的目标。
▍要求企业先自查自纠
同时,市场总局要求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在经营过程中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另外,一旦发现有关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行为,欢迎向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
〔2018年第4号〕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8年5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此次执法行动,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重点查处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产权保护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驰名商标、有影响的字号、科技密集型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护。聚焦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大集”等地区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行为,重点商品为日用品、百货用品、酒类商品等。
重点行为:擅自与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重点查处医药、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教育、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重点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三、重点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重点领域:互联网领域“刷单炒信”、虚假的商品或经营者荣誉评比、直销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保健品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
重点行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
四、加强社会共治,建设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要增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发现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在经营过程中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向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