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磊)环境保护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共4种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到2017年年底,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省会城市(区)具备开放条件的环境监测设施对公众开放;各省(区、市)省会城市选择一座具备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座垃圾处理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 据了解,此前各地在公众开放方面已开展了有益尝试,如北京市环保监测中心于2011年对公众开放,市民可进入中心直观感受北京市空气质量是如何监测的。 《意见》要求,环境监测设施方面,开放重点是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包括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中心(站)、监测车辆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方面,重点介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收水范围、污水特点、处理原理及工艺流程、中控平台及在线监控设施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方面,重点介绍垃圾产生、收集与转运过程、处理原理及工艺流程等;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方面,开放重点是危险废物来源、种类、特点、收集及运转过程、处理流程、处置结果和在线监控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