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提出,执行“两票制”是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准入条件,药品生产企业要做出承诺,并严格按照“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活动;完善药品购销采购合同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公立医疗机构验明药品的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开具的发票内容要互相印证;推进医药购销配送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质量保障、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配送企业的准入、考核、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和诚信体系,实行省市分级监管、定期考核和末位淘汰的工作机制。
本报讯 (记者阎红 特约记者邹欣芮)近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与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印发《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启动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从今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两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