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权益律师邱宝昌在研讨会上做了题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发言。他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呼吁烟草企业和其产品的包装信息都应该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他指出,烟草包装信息不得误导、促进烟草消费,应该尊重消费者的健康权。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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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教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指出消费者应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受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委托,公益法律援助律师黄金荣在会上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书还强调,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这不仅有损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而且还误导消费者,可以说它直接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第1款第1项相抵触。 与会者就烟草企业不能误导消费者的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会代表支持撤销北京卷烟厂的”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指出,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无论从关怀公众健康、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或维护法律尊严考虑,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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