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岚)日前出台的《贵州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机构管理、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增强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无负担能力、身份不明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方案》明确,对于在贵州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对于无法核实身份或无力缴费的患者,接诊科室应当向医疗机构应急救助管理部门报告。医疗机构收治应急救助患者后,应及时填报身份确认审批表,上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直属医疗机构报辖区市(州)卫生计生委确认,其他县具有医疗机构许可证的由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后逐级上报。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方案》明确,各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行紧急救助后,每年12月和6月的1日~5日集中填报并汇总,向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