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黎军)近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对该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储备、动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重庆市食盐储备体系由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组成,政府食盐储备可以依托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企业食盐储备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备。政府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全市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量,实行费用包干,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企业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上一年度月均销售量,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须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2015),其中加碘盐须符合重庆市食盐碘浓度规定。 《办法》规定,发生重大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全市或部分区县出现食盐明显供不应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边远贫困地区食盐断供等危及食盐供应的情况时,可动用食盐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