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泽林)海口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日前印发通知,率先在海南省将慢病诊断报销权下放至一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规定,对25种慢性病特殊病种,新农合患者在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完成对接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医院垫付即时结报。海口市的规定则突破了这一限制,对参合农民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线,病种也扩大到28种。该市规定,一级、二级(含)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可进行慢性疾病的确诊及审批。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申领慢性病审批表并经确诊和盖章后,持慢性病审批表及诊断所患慢性病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病历小结(或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以及与确诊相关的辅检资料,到区合管办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病例,由区合管办发放《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医疗证》,参合居民凭证可就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诊治及用药。 海口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郝新华介绍,海口市组成了多种形式的医疗联体,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组成了完善的帮扶系统。慢病诊断和报销权下放,是为进一步满足参合农民就近就医需求,引导参合农民在基层就医。 为防止滥用药物、开大处方等行为,海口市要求市内各区合管办要加强对医药费用审核,如开具与患者所患慢性病治疗无关的药品或进行其他违规诊疗行为,区合管办可根据省及市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