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网济南讯 近日,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鲁卫发〔2017〕29号,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完善该省医疗纠纷综合处置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有序的医疗环境做出部署。《意见》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意见》立足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出了“预防化解结合、多方衔接联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重点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建立了完善医疗纠纷综合处置机制,多渠道化解医疗纠纷;建立涉医伤医案件防控机制,对伤医行为“零容忍”,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建立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联动机制,坚决打击“医闹”,三个机制。 《意见》明确各自职责,着力解决医疗纠纷处置、防控涉医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防范设施建设,《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保安人员;针对死亡患者的遗体处置,《意见》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场所停放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意见》重点强调坚持源头预防,保障患者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要求医疗机构全面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提高患者安全管理水平。要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全面开展实名制诊疗,加强号源、床位等医疗资源管理,强化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重点科室建设,畅通急诊绿色通道,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诊疗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按照“一门受理、首接负责”的投诉管理原则,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 《意见》提出了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院内调解;院内调解无法和解的,医疗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或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意见》指出了医疗机构报警求助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等有关规定要求,第一时间出警坚决依法果断处置;对在医疗机构设灵堂、拉横幅、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堵门堵路、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及时、果断带离驱散。 《意见》明确责任。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患方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意见》指出,要树立正确就医观念,面向社会公众和就诊患者大力宣传医学发展的科学性、局限性、风险性,走出“医院包治百病”的误区。明确了媒体的传播责任,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尊医、重医风气的舆论倡导,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疾病发生和病情变化的自然规律,形成合理就医预期,为医患双方营造互信互谅的外部环境,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医、科学就医的良好氛围。 《意见》在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等措施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对相关工作的考核评价。将“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作为全省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细化考核办法,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对发生“医闹”、伤医事件处置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发生重大案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照《山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地方、部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