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的对象是活生生的生命,如果那些未取得处方权的医护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经常违规为病人开药方,如果那些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未注明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常常发生,试问,我们的生命安全还能充分保障吗?一旦对于首次轻微违规免罚,很多人就会放松应有的警惕,不是可以首次免罚吗?既然人人都有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且这一次还是执法队员查出之后再给予的,在没有检查出来之前的N次违规一般是无法也不好计算在内的,所以违规者在受到查处之前是不会有太多顾忌的。一旦这样的医疗违规成了常态,我们很有必要为我们的患者和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担心。
对于这种网开一面的规定,据说是要改变以前那种“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一罚了之”等硬性执法为有情操作,其初衷是好的。但是对于这一“有情操作”,笔者窃以为不可。因为任何一项政策规定,首先要考虑的是执法尺度和标准的统一,要尽量减少自由量裁的空间和尺度,确保其严肃性。我们姑且不去争论初次违规予以处罚,是否就会造成“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一罚了之”的问题,但是初次免罚却一定有问题。
武汉拟出台医师首次轻微医疗违规免予处罚的试行办法。该办法针对食品、医疗行业中情节轻微的违规责任人,如属初犯可免除罚款处罚,准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前提是未造成人员伤害、感染性疾病暴发或重大危害。因为医疗卫生关系到广大患者和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医疗责任事故。实行严格的初次违规处罚,可以让广大从业人员保持高度警惕,尽量避免违规操作。而尽管这样,事故还是时有发生。还有,首次轻微违规免罚给予了执法者太多的执法尺度空间,这些执法者可以依据首次免罚来为某些违规者开脱,因为是不是首次违规,是否轻微违规,执法者说了算。你多次违规,他可以视而不见;你严重违规,他可以说是轻微违规,这样,执法人员的自由量裁权大了,就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可能给予了执法者权力寻租的机会,加大了患者和服务对象的生命风险,还是慎行为好。
如果硬要说初次处罚会带来“以罚代管”等问题,我们倒可以改变一下处罚方式,少进行经济处罚,多加强教育管理,从而让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制度规定。完全没必要送给他们一道首次违规免罚金牌,让他们有违规免罚的侥幸心理。毕竟,人们的生命不能成为检验规定科学与否的实验品,更不能成为违规操作下的牺牲品!idxdy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