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2010年全面达到国家标准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食品及饮用水卫生、职业病防治等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公共卫生配套服务网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到2010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人员设备配置、服务功能全面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乡镇卫生院转型
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将乡镇卫生院转型为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每个乡镇(街道)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两个部,财务分开管理:一个是公共卫生部,承担原乡镇卫生院防保组职能;一个是医疗服务部(可同时挂乡镇医院牌子),承担原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职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由政府举办,由县(市)区卫生局管理,卫技人员按乡镇人口万分之二比例配备(最低不少于3人),面向原乡镇卫生院防保组现有人员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可兼任公共卫生部主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乡镇医院)可吸引社会资本,实行投入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医疗服务部主任(医院院长)可兼任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在村(居委会)卫生室增挂社区卫生服务站牌子,聘任1-2名兼职公共卫生员,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由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管理。
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政府按项目、数量、质量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细化服务标准,健全质量评价和考核体系,实行跟踪问效。采取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对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数量、质量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办民营医院
2010年民营医疗机构资产比例达70%%以上
●到2012年,民营医疗机构资产占全市医疗卫生总资产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营医院,政府按投资额8-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依法申办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质,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
●落实民营医院平等待遇
引入社会资本在市、县城区和缺医少药的乡镇,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举办规模医疗机构。原则上政府不再投资举办常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才领办、创办医疗机构。到2012年,民营医疗机构资产占全市医疗卫生总资产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建立公共财政激励办医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营医院,政府按投资额8-10%。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添置和改善该院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设施。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依法申办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质,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非营利性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或政府土地零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其建设过程中免收建设规费的地方留存部分,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非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10年减半返还。
落实民营医院平等待遇。所有医疗市场向民营医院平等开放,不得有任何所有制歧视,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样标准、同等条件、同样监管。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择医权。在业务培训、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医疗技术准入、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民营医院可以申请有关卫生科研项目、课题并获得相应的经费资助。所有民营医院均参照公立医院标准,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并可以随着人员流动在市内各地进行转移对接,解除民营医院职工后顾之忧。统一不同性质医疗机构人事管理,顺畅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人才自由流动。民营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idxdy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