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新修订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在全省正式实施,2008年发布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在本次修订中,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将原《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改为《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新《规定》细化了15条涉及到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执法“罚则”,即:《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等8个条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7个条款。
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厘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使行政处罚操作更规范,裁量定位更准确,对规范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处罚行为将起到积极影响。idwq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