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中央维稳办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明确在卫生系统建立和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基本要求、评估范围、责任主体、评估内容和工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保证医药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特殊性
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需要,是落实“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有效工作机制,是党的十七大向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目的是防范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避免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与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
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对于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自觉性,保证医药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决策、定政策、搞改革、上项目时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刚性程序,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承担防范和化解因医疗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责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掌握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稳定的主动权。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应当进行评估的事项做到不评估不上会、不研究。在组织领导本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同时,指导督促下一级单位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稳定的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结合分管工作,协调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切实抓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分类指导,把握重点。卫生系统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应当贯彻分类指导的原则。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侧重做好在作决策、定政策、促改革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侧重做好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预防接种等重大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前的风险评估应当作为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点。医疗卫生行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医患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应当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和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拓宽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听证、论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决策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四)形成机制,完善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建立和完善卫生系统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积极探索,创新实践,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要逐步建立科学、全面、规范、有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程序,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因地制宜,切实增强评估的科学性、可行性、权威性。
(五)条块结合,创新实践。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处理好条块关系,把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本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机结合。要克服官僚主义、本本主义,通过广泛调研和深入征求群众意见,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评估结果能够有效地应用于实践。要围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目标创新方法,探索引入第三方和新闻媒体参与评估,提高风险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三、评估工作的范围
(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医疗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关系民生问题的政策性收费和价格调整。
(二)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大疾病防控干预措施、食品药品安全和医疗安全管理与干预措施、医疗技术准入和医疗器械产品(装备)应用、药品和血液制品供应。
(三)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医药卫生工程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工程选址等。
(四)医患纠纷多发、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医疗机构的整顿与恢复运营。
(五)关系广大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与改革实施。国有、集体医疗卫生机构改制或改革,职工待遇调整,机构重组中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
(六)其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事项和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
四、重点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党的政策和中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
(二)合理性。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符合本系统的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必备的公众参与程序。
(三)可行性。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方案是否具体、周全,配套措施是否完备,资金投入是否能够到位。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
(四)安全性。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权益有何重大影响;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理、环保配套措施;重大事项的制订和出台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以及国际社会关注的事件。
(五)可控性。对评估后认为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制订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六)国际性。是否会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或负面反应;是否准备相应的应对口径;是否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