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乔 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药品交易网站资质、售药范围、药品配送等环节的管理,明确规定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从而规范互联网售药行为。
《通知》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按证书服务范围,仅可与其他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药品交易的网站或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网站,不得擅自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药品交易服务。
《通知》明确,鉴于互联网药品交易尚不能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药品交易网站上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互联网售药时,应自行配送,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通知》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非法售药的查处力度;违反上述规定被责令整改的企业,须在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否则从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