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如果储存和运输等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将难以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或导致医疗器械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是保障产品安全有效的关键环节之一。
按照2010年9月公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除了应具备开办条件之外,还要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做好医疗器械进货记录,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识的要求运输和储存医疗器械……
以上这些规定在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环节企业的经营行为方面比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了一定进步。但是,《修订草案》缺乏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方面的详细规定。据调查,目前我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大部分产品是“零库存”经营,只对避孕套、电子血压计和血糖仪等少数低风险产品有库存。因此,在市场上可以进行抽样监督检验的医疗器械并不是很多。
由于大部分医疗器械由生产企业直接进入医疗机构,因此,笔者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规定,“整合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开展流通环节医疗器械质量检验,对在医疗机构首次使用前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从而让有效的技术检测成为监督执法的“眼睛”和支撑点,切实保障流通环节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