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卫生部令第82号发布,自本月起正式施行;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召回的原因;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由于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管理”,这意味着,同样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有关医疗器械专家认为,这将规范跨国医疗器械企业在中国实施召回。
此次,依照《办法》的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应当通知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则必须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按规定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