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律法规对医疗器械产品购销时索取资质及验收记录无规定条款,医疗器械专家人士认为,应该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器械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采购,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有关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建立所采购医疗器械的供货商和产品档案”。
当前,药品、食品和其他商品的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都会注明“经营方式”(批发或零售),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没有“经营方式”一项;当前,医疗器械经营方式有批发兼零售和零售两种,只有零售企业许可证上有“以上经营范围为零售”或“零售”字样,未在许可证体现的则视为“批发”企业。
2005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了第一批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共计7类13个产品。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现行的医疗器械法规未规定有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应否将产品批发到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由于相关法规尚不健全,加上监管力量不足,医疗器械流通领域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售械不开票据等现象还较为常见。因此,应该要求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将医疗器械产品销售到有合法资质的企业,以杜绝假劣医疗器械流通。
此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3、34、35条规定了擅自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具体罚则,而没有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罚则。医疗器械招商人士建议增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