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专家人士指出,在中国,一般药品都是申请发明专利,中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但如果不缴纳年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专利权,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也均为20年,但美国、日本有实施专利补偿期限制度。
很显然,制药巨头们不可能轻而易举地将其专利拱手相让,他们必然利用一切可能的途径来加强其市场独占权并保护其自主使用权。
日本专利补偿期限起算于专利登记日、临床试验开始日中较后的日期,终止于获得行政许可之日,总补偿期限不得超过5年。申请必须在接到上述行政许可后三个月内提交,但不得在原始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提交上述申请。专利期限补偿适用于人用或者兽用药物、人用或者兽用诊断试剂或材料,医疗用途,不适用于医疗器械或者装置。
医疗器械专家介绍到,美国是最早实施专利补偿期限制度的国家。美国国会于1984年颁布了《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权期限补偿法》,该法第二条规定:人用药品、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发明的专利权人可补偿部分因其专利产品等待联邦售前批准而失去的专利权保护时间。美国的延长期等于1/2(临床试验阶段时间) + 申报阶段时间,延长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自FDA批准后,其实际的保护期不能超过14年。
因此为了尽最大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医药企业也会使用一些合理的方法来延长药品的专利保护期,其主要方法有:
1、通过选择发明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医疗器械专家认为,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选择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有意外效果的窄范围或个体发明。选择发明与现有技术间存在着从属关系,现有技术覆盖了选择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在表面形式上构成了对选择发明的制约。但如果权利人能恰当地应用选择发明,可以有效的延长专利的寿命,达到持续垄断市场的目的。
2、利用分案申请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医疗器械专家强调,一个药品不同主题的专利具有不同的保护角度和侧面,可以起到不同的保护作用。应当要求保护所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特别是具有单一性的各个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