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医疗器械专员获悉,近日湖州市药品监管局对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使用便携式血糖监测仪开展一次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检查,对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合格的便携式血糖监测仪须做好产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和医疗设备的建档等工作。市、县、区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结合238号令要求对辖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做到检查率为100%,各县、区对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数量不少于10家。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使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法规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明显提高,内部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和改进,使用行为得到规范;同时医疗机构要落实使用便携式血糖监测仪不良事件报告,实现对便携式血糖监测仪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可控、安全有效,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机构使用便携式血糖监测仪的监督管理,确保了产品的使用安全。
此外据医疗器械招商专员介绍,经调查发现,目前医疗机构使用的便携式血糖监测仪大部分为企业捐赠或免费提供使用(要求医疗机构使用公司供应的测试条),产品未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查验产品的合法性入手,做好产品购进入库验收或捐赠记录登记手续、医疗设备的建档和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工作。脱离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日常使用的监管,无法保障产品使用的安全和日常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