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乔 宁)药店试行专柜销售婴幼儿乳粉工作终于有了实施细则。12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对试点药店的准入门槛、专项许可、销售方法等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规定,申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需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且同时满足3项要求,即无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范围、要求和程序,对申请试点的药店实施专项审核许可,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通知》要求,试点药店要在乳粉专柜柜台、货架的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要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药品隔离;要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药店专业人员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法律法规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可对消费者进行专业指导,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