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医疗器械媒体专员获悉,国家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和储存、调配和使用、监管和抽验等做出明确规定,以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据医疗器械专员获悉,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同时,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据医疗器械专员获悉,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发现假药、劣药,应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据医疗器械专员获悉,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此外据医疗器械专员获悉,,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此规定,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