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崔 芳□
岁末年初,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领域频出大动作。对于中医药来说,传统知识保护因相关工作滞后“吃了太多亏”,着实等不得;但又不能急于求成,要稳扎稳打、多方借鉴,走一条可持续保护利用之路。
■青蒿素产业链话语权黯然旁落
仿佛约好了一般,连日来,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传统医药专业委员会接连在京成立。与此同时,一项历时近3年、投入1600余万元、覆盖全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也正式启动。在启动仪式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司长苏钢强感慨万千:“我们愿意花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因为无论要走出国门彰显中国文化软实力,还是立足国内引领行业创新力量,传统知识保护工作都影响巨大,而这项工作起步太晚、滞后太多。”
苏钢强第一次有传统知识保护的概念源于2001年一次在日本的学习经历。“当时我们到日本最大的制药公司武田制药考察,听说了美、印两国争夺姜黄知识产权的经典案例。”她介绍,1993年,美国密西西比大学医疗中心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FIO)申请名为“在创伤治疗中姜黄的应用”的专利,并于1995年获批。但姜黄是印度已经使用千百年的民族药物,该国为保护传统知识、避免授予错误专利权而设立专门机构——印度科学和产业研究理事会(CSIR),也整理了传统医药知识文献,CSIR据此向美USFIO请求再审,最终成功使其撤销了该专利,保证了印度对姜黄外治功用的知识拥有权。
“反观我们,无论是专门机构、制度,还是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相关目录都尚未建立,这种落后,代价沉重。”苏钢强说,我国科学家屠呦呦受中医药古方启示发现的新一代抗疟药物青蒿素,因“为人类抗疟之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获得美国拉斯克奖。但这项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却没有为中国制药行业带来与之相匹配的经济效益,产业链从上游到下游的话语权也黯然旁落。究其根源,主要就是申请专利意识差、知识产权保护没跟上。
■保护工作滞后致权益受侵
类似案例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传统医药专委会成立仪式上也被多次提及。该专委会主任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所长柳长华教授说,如果保护不及时、不到位,中医药、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宝库储量越丰富,被发达国家利用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开发、无偿利用并占有的机会就越多。“在世界传统医药领域,我国相关方剂优势突出,约占70%,这些都是知识经济时代争夺的重要资源。”
严峻的现实证实了这种担忧。目前,日本在我国拥有的中药专利达505项,美国485项,韩国207项,德国165项。传统中药如牛黄清心丸就分别被韩国和德国公司开发为牛黄清心微型胶囊和牛黄清心液,在我国申请了专利,无偿利用并占有了这一传统知识。通过这种方式,发达国家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攫取了大量利益,仅日本津村制药公司生产所谓汉方药,年销售额就达85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49.57亿元)。(下转第3版)(上接第1版)
与此相对应,我国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31年,但现有政策、法规、制度仅能实现对创新性知识的保护,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仍属空白。该专委会一位专家表示,这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的文化安全和经济利益。
■奋起直追方能不受制于人
“形势严峻倒逼,只有奋起直追才能不再受制于人。”苏钢强回忆,在多次有关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国际会议上,依靠本国强有力的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等,印度、巴西等国代表都能积极发言据理力争,争取到主动权。回国后,我国也开始学习、追赶。
“首先,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保护什么,也就是哪些中医药传统知识应被列入保护之列。”苏钢强说,中医药传统知识包括生命知识、养生知识、疾病知识、诊法知识、疗法知识、针灸知识、方剂知识、本草知识等。其中,以下内容保护形势紧迫:一是公知公有的传统知识如中医古籍中的经典名方;二是中医药老字号或民间流传下来的制剂、单方、验方、秘方、秘技;三是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技术等;四是一些医院的传统院内制剂。
“这些知识中,有些由于涉及当前珍稀动植物资源或因中药质量下滑而一时难以应用的,不保护极可能消失;有些因所在机构暂无生产条件,极易被盗用;有的因传承人年老、断代面临失传危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传统医药专委会一位专家分析,此次启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将主要工作放在调查全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上,并进行存档、建立数据库和保护名录,这正是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迈出的关键一步。
■大量基础性工作亟待完成
不少长年专注于该领域研究的专家建言,绝不能因形势紧迫而仓促完工,夯实基础方能避免疏漏。而对于如何保护的问题,则会带来更多挑战和考验。
“很多人都说印度在这方面保护到位,我曾经专门研究过印度,发现其中也有不少问题。”来自中央民族大学的知识产权法学专家成功介绍,作为世界上最早专门设立机构保护传统知识的国家,印度虽然将传统知识保护得滴水不漏,但也给这些知识的利用带来困难。“由于管得太死,且没有形成相应的知识应用后利益分享机制,导致无论本国、外国的大量产品因专利申请不下来而无法上市。”如何既达到保护效果又不成为知识有效开发利用的障碍?多位专家表示,应多参考相关国家的经验教训。
“不但如此,谁应从保护中受益,谁对可保护传统知识持有权利,希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什么目标,如何确定相关行为是否适宜……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制度、模式设计时考虑周全。”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处长崔海瑛表示,理想状态是,由本国机构、企业持有并开发利用这些知识,但目前国内医药企业还处于散、乱、小、多状态,产业发展水平严重制约中医药传统资源的创新利用。在此情况下,如何对待外国的权利持有人也应充分考虑。“让古老的文化焕发生命力,还需要开放长远的眼光,并做大量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