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大学城附近,普遍存在这样的“格子铺”。由于店铺位置好,租金也比较优惠,吸引了不少生意人,其中有很多是附近大学的在校学生,趁学习之余自主创业赚钱。由于租金低,成本少,所售商品价格便宜,不仅吸引了周围学.校的大批学生,许多附近的市民也纷纷来这里淘实惠。 “格子铺”有相当高的人气。
然而,这样的“格子铺”管理十分的松散。大多数销售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相关产品的商铺都不曾要求办理相关营业手续,对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医疗器械一无所知,更不知道销售此类产品还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格子铺”常常无法提供货物来源、产地,安全情况堪忧。
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美瞳实际上就是隐形眼镜,戴隐形眼镜前首先要做一些参数检测,比如角膜的基弧、直径,并且要检查眼部的情况,排查是否患有结膜炎、角膜炎等疾病,查看内液量,否则内液量不够的话会影响角膜的供氧,对角膜、结膜造成伤害。
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专营或兼营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等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均须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
目前,尚有不少经营者不知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能经营隐形眼镜及相关产品,一些兼营隐形眼镜的经营者即使知道也会因达不到条件或嫌麻烦而不愿去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因此执法人员应当注重向消费者以及隐形眼镜及相关产品经营者的宣传,对初次违法行为应以责令改正、停止经营为主要处罚,如逾期未申请而仍继续销售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的,可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查处。“格主”小张是在执法人员下达通知后知道销售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需要办证,尽管没有及时对经营的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实施下架,但在接到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及时停止经营,就应当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格子铺”店主主要的经营收入为出租“格子”收取租金获得,不是帮助“格主”销售商品来获得利益,因此店主不是隐性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的经营主体,也就不属于违法主体,对“格子铺”店主进行处罚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但如果“格主”小张销售的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存在质量问题,并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小张退出“格子铺”后,“格子铺”店主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