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器械发展速度迅猛,近两年更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医疗器械的监管显然没有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在实际操作中,行业弊端不断显现。当下,亟待政府从各方面加强对医疗器械行业的监管,之际医疗器械软肋。
监管依据不足
目前,关于医疗器械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七部,主要涉及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规范和管理,其中并无有关医疗器械使用方面的专门法规和规章,更谈不上有更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了。
此外,关于医疗器械使用方面的条款较少,没有涵盖涉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的所有环节。例如,对于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从非法渠道采购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械等违法情形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由于执法依据不完善甚至缺失,直接导致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
药品从研制、生产、流通到使用各环节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监管,监管思路清晰,责任明确。而医疗器械监管则涉及多个部门,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其中,医疗设备技术检测与行政监督相分离的现状,更是不利于对医疗器械进行跟踪监管。
管理发展不平衡
经过前几年的大力整顿,医疗机构涉械人员的法律意识总体上有所增强,管理也趋向规范,但是发展不太平衡。一些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偏远农村个体诊所,在医疗器械使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有关医疗器械的资料包括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证复印件、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等,这些资料需要设专人管理。实际上,多数医疗机构的档案工作没有专人管理,就是有专人管理的较大医院,对于这些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工作往往也是能省则省。所以,医疗器械档案不完整的情况比较普遍,甚至有的医疗机构根本就没有建立医疗器械档案。
此外,一些大型医疗设备超过合理使用期限仍然“服役”,对于二手医疗器械与维修后的医疗器械没有能力进行检测,对医疗器械的监管缺少技术支持。部分医疗器械尤其是大型医疗设备没有明确有效的使用期限,这些设备在医疗机构可以长期使用。例如,在部分乡镇卫生院,B型超声诊断仪、X射线治疗机、牙科综合治疗台等设备修修补补用了几十年之后,目前仍然“坚守岗位”。这些长期使用的医疗设施,其操作性能及诊断准确率已很难掌握。维修后的医疗设备没有经过权威部门鉴定,产品质量也难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