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2年第7号
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公告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为做好该类产品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规定。
二、自2012年4月1日起,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消费者如购买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请到具备角膜接触镜经营许可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并确认所购产品已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和其他角膜接触镜具有同样的风险,请消费者按照使用说明书合理使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