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审批原则、审批程序、提交材料等要求。其中,明确指出调整和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将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标准的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以及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同时,缩短医疗机构审批时限,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时,对正式受理的申请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此外,《办法》还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