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辽宁省正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9月30日,辽宁省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新闻发布会在辽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举行。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辽宁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省卫计委、省农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代表参会。
据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关耀林介绍,我省已颁布《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垫付使用“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情形,就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关耀林表示,救助基金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