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接收救助对象后,应积极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
《办法》明确,疾病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为我市发生的急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身份不明确的患者是指因昏迷、精神障碍或其他体征不能表述本人身份的患者;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主要指持《低保证》、《五保证》的患者,以及虽非持《低保证》、《五保证》,但因特殊情况导致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
医疗机构在接收救助对象后,应积极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要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开展治疗和用药,杜绝滥用药、滥检查。若违反上述规定,一旦查实,停止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补偿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要对救助对象提供“一免三减”服务,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
救助对象救治过程中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原则上是指医疗机构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期间(一般不超过72小时)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按照时限要求,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出费用补助申请。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领实行医疗机构申报、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初审、多部门联合会审的方式。对经过审核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在通知医疗机构后15日内,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医疗机构收到划入的疾病应急救治费用后,应当及时将患者欠费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