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7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指出,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社会救助和相关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