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特别扶助金城镇标准和国家标准持平,农村标准比国家标准分别提高120元和170元,多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60%,市(地)、县(市)承担40%。
《意见》强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60周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将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居家养老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要优先提供生活照料、居家呼叫、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