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让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确保慈善活动公开透明,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