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急(抢)救药品采购供应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01-08
危急重症致残致死率高,及时提供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事关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临床急(抢)救用药供应是药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个时期以来,许多地方医疗机构反映急(抢)救药品短缺、脱销断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解救农药中毒的氯解磷定、抢救休克用的去甲肾上腺素、抢救肝素导致出血的鱼精蛋白等药品频频告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抓紧解决。调研发现,导致急(抢)救药品短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原材料产量减少、原料药供应不足的问题,也与质量标准提升和原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生产线要求提高,企业生产成本逐年上升有关,企业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供应意愿下降。有些药品由于用量小、临床需求不确定致使供需难以有效衔接。
为调动企业生产供应积极性,我委联合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急(抢)救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把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作为深化医改、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完善急(抢)救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
《通知》提出,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临床急(抢)救用药需求现状,按照急(抢)救必需、安全有效、中西药并重、个人和医保可承受等原则,组织专家合理确定本省(区、市)各级医疗机构的急(抢)救药品遴选标准和范围,并将确定的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公立医院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与企业议价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的急(抢)救药品委托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集中议价采购。各地要统筹做好公立医院与基层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加强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设立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发布短缺药品预警信息,做好供需衔接。鼓励地方创新和探索保障急(抢)救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急(抢)救药品,可打包定点、定向采购,并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招标定点生产。同时要求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短缺药品常态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