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基本要求》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方案》,从机构设置、治疗期间的注意事项、药物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以规范管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必须依托已获批准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戒毒药物延伸服药点要设在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不少于50人且居住相对较集中的地点,可设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延伸服药点要配备3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医师和1名护士。
维持治疗阶段,治疗人员必须每天到维持治疗机构接受治疗,按照“看服下肚”的原则,在维持治疗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下当场服药。工作人员要及时记录治疗人员的服药时间及剂量。在维持治疗期间,治疗人员尿液氯胺酮等快速检测可能出现假阳性结果,对此,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是否滥用氯胺酮等物质。治疗期间,治疗人员严禁饮酒,严禁使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如安定、三唑仑等。
药物管理方面,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延伸服药点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对维持治疗药品进行管理,出入库时进行登记,实行双人双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