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批准《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5月1日起,太原市养老机构可按规定设置配套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条例》规定,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规范和要求。今后,新建居住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需要建设养老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要求和标准,同步建设养老机构用房。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机构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标准的,市、县(区、市)政府应组织配建。同时,鼓励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或者其他类型场所转用为养老机构。
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与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按照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养老机构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服务。《条例》从维护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设专章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进行规范。此外,“精神慰藉”写入了服务范围,并明令禁止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一旦有违法行为要负起法律责任。《条例》提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入住老年人。发生拒收政府供养老年人的情况,最高可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