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方剑平 特约记者王耀)近日,甘肃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国家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等同于甘肃省中标挂网价,医疗机构应按此价格采购和销售。《通知》要求,从今年11月1日零时起,36种国家谈判药品挂网价与2017版甘肃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同步执行。 《通知》明确,结合甘肃省实际,将36种谈判药品统一纳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纳入医保目录的谈判药品,其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费用,各地按本统筹地区乙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 《通知》明确,36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网上集中采购,医疗机构不得网下采购。已经纳入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和未纳入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药品网上资料维护,并按照“两票制”要求建立网上配送关系。 为了保障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真正惠及更多的患者,《通知》还明确,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特殊用药管理,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同时,鼓励定点零售药店销售谈判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采购价格,医保部门纳入门诊统筹、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或个人账户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