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菲曾在电视剧《派出所的故事》、《路在脚下》、《夺子战争》中饰演过重要角色。她起诉称,自己是一名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关注度的演艺人员,从业以来一直饰演各种正面角色,在观众和媒体中有较高的认可度。
去年7月,她发现丰台区某医院未经授权,就将她的肖像用在医院的广告刊物上,封面文字内容涉及性及其他不堪描述。此外,医院还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中向公众散发这一刊物,使公众对她的个人经历及名誉产生了不良联想,降低了她的社会评价,影响了她的工作。
高晓菲认为,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她要求医院停止散发印有其肖像的刊物,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昨天,记者致电被告医院,一名女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医院尚未接到法院诉状,不便针对起诉发表意见。对于高晓菲所说的广告刊物,该工作人员表示,要待开庭看到实物后,才能确定是否和医院有关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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