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试诚 通讯员王栋明)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总工会、妇女联合会等10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携手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为母婴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 《通知》明确,10部门将联合为母婴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基本设施要求为:防滑地面,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婴儿床,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电源插座,呼叫设备,垃圾桶,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根据条件配置恒温空调,尿不湿自动销售机。用人单位参照公共场所母婴室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通知》强调,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各盟市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做好指导和监督。10部门将定期组织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各地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