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季)近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条例》提出,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条例》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五十万元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财政暂付。《条例》还明确,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