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女士的家属诉称,商女士2006年到医院治疗类风湿病,当年12月在医院签订了合同,参加药物试验,试用一种首次在中国使用的治疗关节炎的新药。但是2007年6月底进行完试验,7月就发现了晚期胃癌,最终不幸去世。
家属表示,商女士和医院签订的合同上,已经说明这种新药会降低抵御癌症的能力,还会使感染恶化,危及生命甚至死亡。甚至已经载明有过患者用药后患上癌症的病例。因此用药前应该做全身检查,对于合同中提出的可能出现的癌症等问题应该进行排除检查。但是被告缺乏注意义务,告知不完备,没有进行肿瘤检查,商女士是因为药物造成死亡的。
医院在法庭上表示,商女士2006年12月参加医院的药物临床试验,也签署了知情同意书,2007年6月试验完成。商女士的关节炎也呈现明显好转。在试药期间,患者一直没有不适自述,检查也没有异常。商女士被确诊胃癌时已经不在药物临床试验期。代理人表示,在试药合同中确实提示该药可能会降低对癌症的抵抗力,在国外试验中也发现过用药后有人出现了淋巴癌、乳腺癌等三种癌症,但并没有确认和药物的关系。
针对赔偿问题,商女士的家人称,制药公司承诺如果发生损害,公司会积极帮助治疗,如果出现死亡,也会给予适当补偿。医院据此表示,这不是普通的诊疗过程。医院只是试验承办者,申办者是制药公司。双方有临床试验协议,约定了如果发生损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院不同意商女士家人的索赔要求。
提供试验药物的制药公司没有当庭答辩。代理人要求延长答辩时间,并希望商女士家人提供充分的病历资料。法官询问该代理人此次试药是否经过合法手续。代理人肯定地回答说:“药监局已经对该试验进行了审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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