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上午获悉,此案经西城法院调解,医院同意一次性向珊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6万余元。
2004年3月1日,在密云县一家小学读书的珊珊,因走路时有些跛脚,被父母送到西城区某医院进行治疗。
经医院诊断,珊珊被确诊患有“先天性脊柱侧弯”。手术分为松骨、牵引、矫正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的手术都很成功,珊珊也感觉挺满意。
2004年4月9日,医院为珊珊进行了矫正融合术。谁知术后第二天,珊珊便出现呼吸困难。第三天,她的双下肢无法自主活动。在拆除脊柱内固定器后,珊珊感觉脊柱弯曲比以前更严重了。虽然此后进行了多次康复训练,但珊珊仍无法独立行走,大小便失禁,生活也不能自理。
2006年9月7日,北京市医学会对珊珊的医疗事故争议做出鉴定:珊珊术后发生脊髓损伤是此类矫正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医院在术后对患儿病情观察不仔细,对术后出现的双下肢活动障碍处理不及时,存在医疗过失。
鉴定结论为此事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因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与医院协商成功,双腿瘫痪的珊珊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20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认可,并同意赔偿珊珊相应损失。同时提出反诉称,2006年4月13日该医院找了一些专家会诊,认为珊珊病情稳定,可以出院。但家长一直把孩子留在医院,所以应承担4月13日以后的医疗费15万余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珊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6万余元。同时,珊珊跟医院办理结算手续,向医院支付住院费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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