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志勇)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印发《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均可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服务,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向社会公示后,收取医疗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 《办法》规定,家庭医生服务签约周期原则上为1年,签约周期内,居民只能选择一个团队为其提供服务;每个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一般不超过2000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为签约居民开展家庭医生服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可按照家庭病床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家庭病床的签约居民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团队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及签约居民的需求,经该医疗机构医疗安全评估,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及服务价格,并取得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可为签约居民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深圳市明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相应的补助资金列支,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另行向签约居民收取相关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除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外的其他服务,经市发改部门批准后,可向签约居民收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