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不同医院等级、不同人员类别,起付标准也不同。
2005年7月起执行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1000元、2000元;
退休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50元、700元、1400元。
(二)共付段是指住院或门特基本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应由参保人员和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同医院等级,不同人员类别,共付段医疗费分担比例不同。
在职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共付段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
退休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共付段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3%、89.5%、86%。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005社保年度为33839元)的4倍(2006社保年度封顶线为135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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