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2004年9月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费用保险。但是,过后,他仍然心里面觉得不太踏实。因此,2005年6月他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买下了一份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其实,这两份保单所要保的“医疗”范围相差不是太大,只是有一些细微的差别罢了。但对张先生来说,他却觉得,这样一来,双管齐下,自己心里就踏实多了。
今年的某一天,他在马路上行走时,为了躲避一辆疾驰而来的汽车,自己连人带自行车掉进了路边的水沟里。张先生的头正好碰到了水泥地上,造成脑内积了大量的淤血。
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以及8000多元的进口药费用,张先生心里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根据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治病所用的医疗费符合公费医疗、劳保报销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条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一些进口药在报单是明文规定不予以报销的。但自己有两份医疗保险,两个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用应该足够弥补不能报销的进口药费用。
于是,张先生出院后,便前往第一家保险公司去进行医疗理赔,该保险公司很快地对他赔偿了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11000多元,住院补贴费用2500元。随后,他又赶往另一家保险公司做同样申请的医疗理赔。然而,却得到了这家保险公司这样的答复: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第一家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后来算下来却只给他理赔了200多元钱。不懂保险的张先生感到非常纳闷了,怎么自己投了两份保险,又花了两份钱,却得不到双重的保障呢?这样一来自己岂不是非常的冤枉吗?那么,张先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其实,像张先生这样在不同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相似的医疗保险的情况如今并不少见。重复保险并不代表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就可得到重复的理赔。如果认为,重复投保就可重复理赔,假如这样想那就大错特错了。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为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一种是津贴型的险种。费用报销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经在一个地方,比如别的保险公司、或是社保、或是单位报销,获得补偿之后,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而按比例赔付则不适用于那些医疗津贴型的险种,津贴型险种不需要遵循补偿原则,它一般都是实报实赔。只要发生手术或是住院,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进行给付。
综上所述,张先生投保的两份医疗费用保险都属于费用报销型的险种。而依照《保险法》规定,费用报销性质的保险给付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费用。医疗费用重复理赔,各保险公司一般按照比例赔付。因第一家保险公司对张先生进行了理赔,所以,对属于理赔的部分,在第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后,第二家保险公司不再进行理赔,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张先生在第二家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就属于重复保险,也就是说,他自己保多了,虽然自己多交了保费,但并不会起到更为实际的作用。
因此,保险专家建议,在进行医疗保险投保时,如果自己想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两份或多份保,自己必须弄明白,这些保险是属于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还是津贴型险种,如果是费用报销型的医疗保险则只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就可以了,假如是津贴型医疗保险投保多份也就无妨了。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让无用的保险重复,让自己花了冤枉钱,而起不到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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