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
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28日上午7时30分许,某分厂(以下简称“分厂”)职工周某下夜班。周某在其丈夫(同厂职工)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载运下,于8时10分途经318线某处,与徐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了致使周某重伤的交通事故。2001年1月12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郊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詹某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2001年3月29日,周某以自己在下班后必经路线上发生了非本人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分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获得工伤待遇。与此同时,“分厂”在答辩中认为,厂方为照顾周某夫妇,根据其家离厂区较远,同时应周某本人的要求,安排了周某夫妇两人的单独宿舍,故周某上下班路线应是从车间到宿舍,而非从厂区至其某镇丈夫家的路途。于是,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要求就周某所受之伤的性质作出行政认定,遂向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事实材料。
认定结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委托后,对周艳和“分厂”各自的陈述进行了审查,并作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查明双方对安排厂区宿舍这一事实并无争议。据此,该局认为,周某下班后的必经路线应认定为车间至其厂区宿舍,而非厂区至其回家的路上。以此为基础,作出了周某之伤不属工伤的认定。
对本案工伤认定的思考
对本案周某工伤的认定,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曾存在熟悉上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在回家的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应享受工伤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分厂”既然安排了宿舍,且当日并非正常休假日,故周某的上下班必经路线应为车间至宿舍的路途,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伤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显而易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上下班必经路线”这一个概念与工伤定义界限的把握上。
传统意义上的家是自然人休闲、娱乐,享受天伦的场所,也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场所。随着我国从封建走向开放,家的概念也有了延伸,并被注入了新的内涵。比如,周某的户籍地老家在安徽,其夫家则在浙江某镇,而厂区又有一个临时的家(宿舍)。那么,应以何处为家呢?确定了“家”的空间位置,则必经路线的确定就有了判定的方向,从本案来看,究竟是从厂区至宿舍为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呢?还是从厂区至某镇为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呢?
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在本案的工伤认定问题上,应牢牢把握住工伤的本质特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而不应机械地理解和套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之外的场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与工作内容不具有关联性;而“分厂”妥善安排职工宿舍,消除了职工远距离上下班之苦,在消除工作延伸原因可能引起交通事故的条件上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故本局依法作出了周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分析二】
某钢铁厂“1006”群体烧伤事故事故经过
2002年10月6日22:39时,某钢铁厂甲3号炉出钢,当时氩水温度为1635℃。吹氩后为1603℃,22:47时到连铸加300kg废冷坯后,测温为1589℃。22:52时吊上回转台开大包,开浇后,钢包内忽然喷溅钢水,火红的钢水喷涌而出,溅在操作台炉前、炉旁,把当时正在操作的大包工、炉前工等三位工人严重烧伤,蹲在炉旁抢修中仓车轮的三位钳工也被不同程度灼伤。
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该业务人员会同安全行政治理部门到现场调查,分析其主要责任。
1.安全措施不落实。大包工盲目追求生产效益,抱着侥幸心态赶工期、赶产量,在钢水未冷却到额定温度的情况下,擅自往炉内开包加料,原料温度过高,导致钢包爆炸,喷溅大量钢水,所以严重违规操作是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防护设施不完善。操作工的操作平台完全裸露在外,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事故发生后操作工在灾难面前无处躲藏,被钢水严重烧伤。事发第二天该操作台才配置了钢板防护罩。
3.防范措施欠缺。现场生产和维修交叉进行,人员拥挤,安全治理混乱,事故发生后现场无人合理疏导,慌乱逃窜,加大了事故的严重性。
事故的教训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重伤3人被立即送往省烧伤中心救治,另外灼伤的3人在厂医院救治,仅3天内就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其中,大包工因烧伤程度达深III°,面积达91%,抢救一个月后不治身亡。其余5人治疗康复费用至目前止已达70多万元。这次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
虽然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赔偿原则,但我们也必须剖析案例,吸取教训,为的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落到实处。岗位责任制千万不可形同虚设。
2.经常开展全面性安全大检查,查领导安全思想、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事故隐患,及时找出问题积极整改。
3.要加强安全技术、安全法规的培训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案例分析三】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17日,某县运输船,在某港停泊装卸货物。在船上作业时,因船舷扶梯忽然塌倒,三人被后面重物砸伤腿部及身体,造成损伤,送至港口医院治疗。
调查2002年6月27日接到大麦屿航运公司工伤事故报告书,即展开调查情况如下:
1.对该运输船有关人员调查得知该船常年在外地跑运输,目前无法回原籍,故无法进行现场勘察。
2.受伤者三人中两人已治疗终结,在船上正常工作,另一人尚在港口所在地继续治疗,也无法回原籍作调查。
3.寄来的医疗记录及病历等治疗材料无 法证实其是否工伤。
4.当地的劳动部门也无提供工伤事故的调查材料或证实。
5.仅凭该运输船领导的证言无法判定是否工伤。
分析
该工伤事故案系发生在外地,而且发生在船上,尤为非凡,目前情况下,不可能调回该运输船只和有关船员,我们无法派员去港口调查。工伤发生地也无法提供有关证据或当地劳动部门的认定。且该运输船的事故报告书也未能清楚叙述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具体时间。因此,运输船虽是被派外运输,但由于不能为三人的工伤提供有效的证据, 目前只能暂不能认定。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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