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清湧)福建省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近日出台《福州市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降低医保定点机构准入门槛,并简化申请程序,明确从本月起该市已取得相关执业证照的医药机构经备案后,即可成为医保定点机构。 福州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该市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资格申请实行协议管理,对申请单位的人员配备和服务能力等均有一定要求,同时需进行现场评估打分,以决定是否能取得定点资格。改为备案管理后,取消了前置条件,只要申请单位依法取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能提交完整的真实材料,经备案后,都可以成为医保定点机构。 《管理办法》明确,该市辖区内依法取得卫生计生、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主要执业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部及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依法取得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的零售药店,均可以申请医保定点资格。 《管理办法》简化了医保定点资格申请程序,将此前协议管理需要履行的发布公告、接收材料、材料初审、现场评估、协商谈判、公示、结果公布等审批环节简化为受理、初审、协查、签订协议4个步骤。《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对于在考察期(医保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开展不少于3次实地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在考察期内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作出责令整改、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直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